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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低价购买房屋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2.07.2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蒋某以明显的低价从沈某手中买下一套房屋,不料却被沈某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日前,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房产交易纠纷案件。

  2012年3月,买房人蒋某花15万元买下了位于句容市区的一套房子,但她此后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卖房者沈某的父母诉称,蒋某与儿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她30日内搬出。

  沈某父母说,这套房是2007年他们从第三人手中购得,当时买房是想让在句容工作的儿子住的。没想到儿子擅自将这处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蒋某。

  当时购买这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时,花了房款近20万元,还配有自行车车库。所在小区环境好,离商业街又近,光是房内的冰箱、彩电和洗衣机等电器就花了几万元。

  蒋某则认为沈某在这套房中娶妻生子后,仍生活居住在该房中。按照传统习俗应视为沈某父母将房屋赠与儿子,因此沈某对该房屋有处分权。自己在买房前也走访了邻居,尽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是善意购买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父母从第三人手中购得房屋后,对房屋享有相应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沈某并未获得授权处分该房屋,事后也未获得追认。蒋某虽然向沈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涉案房屋交易对于蒋某来说也是一笔重大财产交易,理应秉持足够的审慎和注意义务。

  而蒋某却在明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未能对相关情况做出查证、核实,就与无权处分人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蒋某自身行为有一定的过错。故蒋某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定蒋某与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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