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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昆残发【2009】51号
 
发布时间:2012.07.21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年31号令)、《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26号令)要求,为认真贯彻执行昆山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昆政发[2005]76号)和昆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昆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办发[2005]7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现就200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审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含部属和外地驻昆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外资企业、生产型民营企业除外)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达到或尚未达到比例的单位,均属于年审对象。

二、      年审时间及地点

上述用人单位于2009年7月31日前到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环北路152号)进行年审,咨询电话:57574088。

三、      年审需携带资料

1、填写好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江苏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表格可登入昆山市残联网站下载) ;

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

4、残疾职工的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情况;

5、其他按规定要求上报的资料。

四、      对逾期不参加年审单位的处理

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一律视为未安置残疾职工,由地方税务部门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      其他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凭市残联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审核认定后出具的《昆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在向地税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用于抵扣。因此,各用人单位对尚未参加残疾评定、未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督促其本人及时到昆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参加评残和领证。

各用人单位可登陆昆山市残联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或下载有关表格。

市残联网址:www.kscl.org.cn

 

 

昆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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