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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依法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劳动就业宣传提纲
 
发布时间:2012.07.21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

    1.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30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4.1993年通过的《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1996年实施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78号令)和1997年实施的《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的规定都要求依法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并规定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5.昆山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昆政发〔2005〕76号)和昆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昆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办发〔2005〕70号)文件也要求各单位切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单位如何安置残疾人?

    有安置残疾人意向的单位,可通过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推荐或自行招聘等渠道招用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可优先安排就业。

    录用后的残疾职工,应当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备案。

    三、单位如何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负责核定全市各单位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并以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核算应缴纳保障金数额。

    年审(申报)工作程序如下:

    1.年审(申报)时间和地点:

    各单位于每年3月1 日—3月31日到昆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领取《江苏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进行年度审核。

    2.  需携带下列材料:

    (1)《江苏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

    (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3)单位和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4)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

    (5)其他按规定要求上报的材料。

    3.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数。

    四、单位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征缴,每年4月15日至6月30日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各缴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缴纳手续,由地税部门收缴。

    2.对按照规定经过年度审核的单位,以实际核定数额缴纳保障金;对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的单位,一律按照未安置残疾职工全额征缴保障金。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否减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地税部门认定后,对可缓缴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如数补缴;对需减免的,报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批。

    六、为什么要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必须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是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必不可少的保障机制。国家批准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一种经济手段,用来调整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行为,是法律赋予单位的社会义务。同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政府基金,取之于民,服务于残疾人。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用于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用于对无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补助;用于补贴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培训费用;用于补贴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的设备、设施;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经费开支等。

 

昆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昆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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