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小伙曹二与盐城女孩陈小于2011年8月28日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14日,在曹二过30岁生日时,苦心的父母置办了宴席,作为双方订婚宴请使用。当日,在双方父母的精心“关照”下,曹二和陈小互到对方家中,双方家长均给予对方见面礼。随后,基于曹二父母的安排,曹二给了陈小铂金项链一条、黄金鸡心挂坠一只、黄金手镯一只。然而,就在曹二父母自以为一对新人就快结婚的时候,意外发生了。
由于两个年轻人的婚姻属于父母包办,且二人相识相处的时间不长,曹二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与了解,发现他和陈小的性格差异较大,因此拒绝与陈小结婚。最终,曹二的父母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得妥协。不过,事情并未就此了结。曹二在要求陈小返还金首饰和彩礼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陈小告至亭湖区人民法院。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在准备结婚期间因故发生矛盾,导致分手。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经审理,日前,亭湖区人民法院就原告曹二诉被告陈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小返还原告曹二铂金项链一条、黄金鸡心挂坠一只、黄金手镯一只。另外,鉴于双方给付彩礼数额相等,确认互不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