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请人在自家窗户安装护栏后,站在护栏上擦玻璃,不想,护栏底部小门合页断落,居民坠楼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安装护栏者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日前,东丽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护栏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判决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0.2万余元。
2011年3月,市民江某的丈夫齐某与申某达成安装护栏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申某为齐某居住的坐落于东丽区的房屋窗户安装护栏,护栏材质为不锈钢圆管,同时护栏要保留一个小门。费用共计2050元。同年4月,申某为江某家窗户安装了由申某设计的护栏,护栏底部留有一门。同年10月8日7时许,齐某踩上护栏擦玻璃时,护栏底部小门合页断落,小门整体脱落,致使齐某从六楼坠落,当场死亡。事发后,江某和女儿小雪以申某安装的护栏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申某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的20%计10万余元。在了解案情后,本市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翟晓健为母女俩提供法律援助,无偿代理二人诉讼。
案件审理中,被告申某没有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原告江某的丈夫与被告达成安装护栏的口头协议,被告为其设计安装护栏,被告作为护栏设计者、销售者负有保证护栏质量安全的义务,被告销售的护栏在设计上将门留在底部且该门较大,该设计存在明显安全缺陷。此外,小门合页断落,也说明护栏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以上缺陷是造成齐某坠楼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现二原告只主张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其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涉案人系化名)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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