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妻子治病,蔡先生瞒着家人将一家四口名下的动迁房出售给周氏夫妇。五年期满后,蔡先生的两个女儿却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周氏夫妇。周氏夫妇将父女三人告上法庭。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蔡氏父女三人应协助将这套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至周氏夫妇名下。
今年60岁的蔡先生有两个女儿,前些年妻子得重病,家里一下子入不敷出。蔡先生决定将家里的一套动迁房卖掉。经人牵线搭桥,周氏夫妇看中了这套房子,决定买下。但该房是动迁房,按规定五年内不得转让。为此,双方签下《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五年期满后,由蔡先生一家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周氏夫妇名下。
周氏夫妇特地留意了协议上的签名,看到四个产权人都签了字,他们放下心来,不久便将72万元房款全部付给了蔡先生。蔡先生也将房子交给周氏夫妇使用。
五年期满后,周氏夫妇找到蔡先生,要求办理过户。此时,蔡先生妻子已去世,但他的两个女儿却提出了异议:“这套房子我们两人也有份,当时卖房子我们并不知情,转让协议上的签名也不是我们签的,合同是无效的。”周氏夫妇不得已将蔡氏父女三人诉至浦东新区法院。
法庭上,周氏夫妇找来中间人姚先生为其作证。姚先生称,签约当天是在蔡先生另一套房内进行的,一家四口都在家,具体谈的时候蔡先生的妻子和女儿都上楼去了,双方对违约金条款不满意,蔡先生称上楼去电脑里修改一下,等他拿着修改好的合同下楼时,一家四人的签名都在上面了。周氏夫妇事后仔细查看了笔迹才发现确实是蔡先生代签,但他们坚持认为,签约时蔡氏父女均在场,蔡先生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蔡先生则承认,出售房屋时妻子是不同意的,签约时两女儿也未在场,但他自己是同意过户的,故请求法院认定协议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先生妻子已去世,其在《转让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由三被告继承;协议为蔡先生一人所签,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蔡先生代其他权利人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蔡先生出售房屋是为妻子筹集医疗费用,其女儿对于母亲治疗费用的来源应当知晓;且她们在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从未向原告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协议的认可;而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无明显不合理。据此,法院认为当初的《转让协议》有效。
■名词解释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
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