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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微博公布他人隐私惹官司 法院判决登报道歉
 
发布时间:2012.07.2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江西省抚州市民吴某因发表一则微博与他人展开口水仗,对方在网上公布了她的真实单位、姓名、手机号,并发布了一些包含损害其名誉内容的文字。忍无可忍的吴某最终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

  这起备受关注的我省首例微博官司最近有了新进展:由于在二审中原被告调解不成功,24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判决,判令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函,道歉函的内容由法院核定,否则法院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报纸上,费用由杨某承担。其余判决内容维持一审原判。

  据了解,在二审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侵权没有提出异议,主要围绕“侵权后如何消除影响”进行辩论。

  吴某称,原审判决认定杨某没有在报纸上披露其隐私,且对其提出的要求杨某在报纸上发布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属事实认定错误。此外,杨某侵权时,链接了吴某同学、同事的微博及其单位的官方微博,已经在不特定对象和范围散发了影响,一审判决杨某在微博上发表道歉函,效果等于写了一篇透明的个人日记,不足以消除侵权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吴某请求法院改判杨某在报纸上发布道歉声明。

  杨某则认为,只是将骂人的话链接在省内一份报纸的官方微博上,并非实体报纸,且没有在吴某单位披露其隐私或对其进行侮辱谩骂等名誉或人身攻击,其道歉范围也只应在该报官方微博上,无需在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本案中,侵权范围仅限于网络,微博也是一个载体,所以,道歉范围也应限于网络。而且,在网络上传播无法确定侵权范围大小。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在网上披露吴某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身份信息并将部分贬损吴某的言语通过微博链接到吴某的同学、同事微博及其工作单位的官方微博上,破坏了吴某在公众中的形象,造成人们对其社会评价降低,给其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杨某的侵权行为给吴某造成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因此,原判决判令杨某在其微博首页刊登向吴某的道歉函,并链接到吴某所在单位的官方微博上,不足以消除事件影响、恢复吴某名誉。因此,吴某上诉要求杨某除了在微博上道歉外还要在报纸上登报道歉,依法有据,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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