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与有妇之夫生下女儿,如今孩子长大,为了让她获得更好的教育机会,林女士上诉法院,要求女儿由生父抚养。
林女士今年40岁了,宁海人。13年前,她来到宁波一家工厂做工,认识了工厂老板陈某。两人相识一段时间后互有好感。林某不顾陈某已有家室的现实,与他同居。
一年后,林某怀孕。在陈某的陪同下,她住进当地妇儿医院,产下一女。之后的几个月,陈某经常来看望林某与女儿,并承担母女俩的生活费。但女儿还没满一岁,两人感情淡了,不再联系。林某独自带着女儿回到宁海生活,并在农村落户。
女儿渐渐长大,为了给她更好的教育,林某带着女儿来到城区学习和生活。因为户籍不在城区,女儿被以外籍生对待,缴纳择校费。林某的负担更重了。
眼见女儿日渐长大,林某觉得,不该再向女儿隐瞒她的出身。林某告诉女儿,陈某就是她的父亲,并让父女俩相认。
可是,今年招生政策出台后,因户籍的限制,女儿将无法在城区的中学就读。尽管陈某认下了女儿,却依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只有让女儿户口跟着陈某,才能解决在城区入学的问题。今年6月,林某把陈某告上宁海法院,要求确认女儿与陈某的亲生子女关系,并要求陈某把女儿抚养成人。
庭上,林某出具了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结果为,女儿和陈某具有亲生血缘关系。
林某认为,陈某家住城区,经济条件好,完全有抚育女儿的能力,并能为女儿提供良好就学环境。尽管女儿是其非婚生子女,但应当与婚生子女平等,女儿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保护。
陈某表示,他虽承认女儿,也愿意抚养,但因为自己也有家庭,要兼顾家人意见。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他愿意听从法院的判决,如果判决由他抚养,他不会要求林某承担相应抚养费。
昨天,宁海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判决女儿由陈某抚育成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