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遭到交警毒打,交警又说自己是依法执行职务。究竟谁是谁非?双方交由法庭来裁决(本报曾于2012年4月13日报道)。近日,该案一审有果。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昆明市公安局第七交警大队交通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中造成黄女士受伤行为违法,原被告双方责任四六分,判令交警七大队赔偿黄女士46000余元。
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09年12月14日17时许,黄女士驾驶其白色的“丰田锐志”轿车经过环城路和西昌路交叉口时,从非机车道驶出。交警七大队民警王某赶至路口,准备进行检查处理,由于黄女士情绪激动,在陈述和申辩的过程中,首先动手撕扯执勤民警王某的制服,随后双方发生争执。黄女士当天去医院检查后经医生诊断为右手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法院判决认为交警七大队的交通管理其他行政行为造成的黄女士受伤行为违法。黄女士所受伤害与执勤民警的不当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交警七大队应当赔偿黄女士所受的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7183.74元。但本案中双方均有责任,故法院认为应当按照原、被告过错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即由交警七大队赔偿黄女士伤后经济损失60%,即46310.24元,其余损失由黄女士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