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之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通过法院判决宣布无效,但是姚某还是占用涉诉房屋拒不腾退,王某无奈将姚某起诉到顺义法院要求姚某给付房屋使用费1.8万元。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顺义区法院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布无效,并且限期姚某腾退房屋。但是,姚某对一二审判决均不服,便采取消极抵抗方式拒不腾退房屋,对原告入住和管理房屋造成极大妨害。被告的做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至起诉之日共计15个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1.8万元。
被告姚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对于涉诉房屋已经存在买卖合同,原告已经把房屋卖给我了,因此不存在房屋使用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涉诉房屋确实存在买卖事实,但是该买卖合同已经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涉诉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自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在法院设定的履行义务期间后仍占用涉诉房屋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占用涉诉房屋产生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就损失的具体金额,由于原告要求过高,法院酌情 判决被告姚某给付原告王某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