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部门:
诉讼法律中心
刑事辩护中心
法律顾问中心
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
 
企业邮箱 | 律师管理系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512-57331148
首页 招聘信息
 
  惠诚动态
  最新法律
  法律新闻
  最新案例
  开庭信息
 
诚信为本
 
 
  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最新案例
分享到:
非法售卖灌装液化石油气 经营者获刑2年
 
发布时间:2012.09.2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为牟取不法利益,夏某私自用钢瓶在外地灌装液化石油气后运至青浦城区向餐饮店销售,销售营业额累计达人民币20余万元。日前,青浦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夏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件回放】
    夏某原本在青浦开了一家小杂货店,因为经常有人打电话到店里要买液化气,他觉得这是一个赚钱的门路。到处打听后得知江苏某地可以买到灌装的液化气,于是他只身一人前去买了几瓶液化气运回店里销售。没多久,液化气就卖完了,夏某发现液化气比小店里其他东西都好卖,于是决定专门从事销售液化气。随着生意越做越好,考虑到自己的人身安全,夏某将销售液化气钢瓶的窝点“藏”在了一果园内。2012年5月4日,夏某照常准备从果园内将液化石油气装车运往城区餐饮店销售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获装满液化石油气的15KG钢瓶56个(液化石油气价值共计人民币6375元)、空瓶钢瓶112个。从2009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夏某向青浦城区的几家饭店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营业额累计达人民币20余万元。 
    青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以案说法】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过程均实行许可制度。本案中,被告人夏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的经营活动,金额达人民币2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青浦区法院 夏芸)
 
 
  专业部门: 诉讼法律中心 | 刑事辩护中心 | 法律顾问中心 | 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 Copyright © 2005-2010 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昆山市桃花江路7号 地图: 点击查看 免费咨询电话: 0512-57331148 传真:0512-57331148 E-mail: wxy@hc-ls.com
   邮编:215300 提供技术支持:weila 网站地图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