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为赚取2万元好处费,帮助他人运输“冰毒”4672克至上海市,途中被警方查获。在接到公安机关鉴定结论后,曹某才知道,原来自己帮人运输的冰毒全是假货。日前,昆山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曹某是上海市人,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刑五年,刑满释放后,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今年年初,曹某在麻将馆里结识了“老陈”。“老陈”得知曹某有吸毒史后,便让曹某帮他将5公斤左右的冰毒从四川省运送到上海市,事成后支付2万元好处费,曹某听后欣然接受。1月14日,“老陈”交给曹某一只手提箱,并告诉曹某里面装有不到5公斤的冰毒,曹某拿到手提箱后,坐上了四川开往上海的长途汽车。第二天中午,汽车行驶到昆山市沪宁高速花桥卡口时,曹某被执勤民警查获,从其携带的手提箱内缴获140包“冰毒”,净重4672克。经鉴定,该140包“冰毒”中没有常见毒品成份,属于假冰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由于曹某运输的“毒品”是假冰毒,构成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曹某有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毒品犯罪危害公民身心健康,颓废社会风气,并容易引发盗窃、抢劫等犯罪,危害很大,历来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运输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不知道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运输的,应当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中,曹某明知“老陈”让其运输的是重约5公斤的“毒品冰毒”,仍旧予以接受,并积极实施具体的运输行为,可见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性。尽管对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但不影响曹某主观上运输毒品故意的成立,也否定不了曹某在客观上实施了运毒行为,故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