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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村规民约为由拒分集体收益 “外嫁女”起诉村民小组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10.0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以村规民约为由村委会拒绝分配集体收益给“外嫁女”田小菊及其子周明,田小菊及其子周明多次向村委会主张权利未果,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大足区某镇白石村第四村民组给付集体收益分配款13800元。日前,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田小菊系被告白石村四组村民,1985年与大足区雍溪镇城镇居民周大朋结婚。因当时政策的原因,原告田小菊无法将户口迁至雍溪镇,故继续留在白石村四组。1989年生育儿子周明,亦落户在白石村四组。

     2006年12月,被告白石村四组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集体收益的分配问题。决议如下:“…本社女孩家有兄弟者,不管兄弟是否农业户口,该女孩不分;本社姑娘不管岁数大小,生过小孩者不分,及其所生小孩不管有无户口都不分。…”

    2008年被告白石村四组将集体土地对外出租,每年收取租赁费作为集体收益。2010年至2011年两年,被告为其集体成员分配集体收益款人均6900元,但拒绝分配集体收益给二原告,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其应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分配款13800元。

    法院认为,村规民约不得法律相抵触,不得以多数村民利用形式上的民主程序剥夺少数村民的合法权益,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被告以村规民约为由拒绝分配集体收益款于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内容对原告无效。农村集体土地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所有权。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对外租赁所收取的租赁费,属于集体收益,应当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原告田小菊、周明具有被告白石村四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与被告的其他成员分配均等份额的集体土地承包收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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