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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平价转让给子女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2.10.0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问:几年前,甲、乙(均为中国公民)与丙(外籍人员)共同出资1000万元组建了中外合资企业,甲占80%的股份,乙和丙各占10%的股份。现在,该公司净资产已达5000万元,未曾分红。近日,因甲年事已高,经乙、丙同意,甲欲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以成本价即800万元转让给自己的儿子(甲的儿子几年前已加入外籍,已不是中国公民)。甲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外籍儿子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相关规定?当事双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一条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甲将股权平价转让给儿子,虽然计税依据偏低但其有正当理由,所以,甲平价转让股权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儿子按平价购买股权,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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