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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为“虫”维权案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12.10.2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近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刘俊谦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经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维持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有孔虫”雕塑侵犯了原告郑守仪对有孔虫模型所享有的著作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届八旬的郑守仪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一直从事有孔虫的研究。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有孔虫这一古老生物的科学和美学价值,郑守仪雕琢了200多个有孔虫模型。2008年6月,郑守仪发现山东省烟台市滨海中路新落成的11个雕塑中有10个“有孔虫”雕塑,与青岛科技大学刘俊谦之前从自己那儿借走的10个有孔虫模型极为相似。同时,这些雕塑几乎都采取了对局部进行变形处理、嫁接组合的方法,歪曲了有孔虫的天然形态。经调查得知,这10座“有孔虫”雕塑系刘俊谦与莱州市万利达石业公司合作制造,由烟台市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购买并放置于烟台市滨海中路。郑守仪遂将刘俊谦等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青岛中院一审审理认为,有孔虫模型系原告郑守仪独立创作完成,是郑守仪智力劳动的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孔虫模型作品的著作权由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享有,原告郑守仪享有署名权。经过比对,10座“有孔虫”雕塑中有9座与原告的有孔虫模型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法院认定被告刘俊谦未经原告许可,根据原告作品设计的”有孔虫“雕塑侵犯了原告对其相关有孔虫模型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构成侵权。据此,青岛中院判令刘俊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决被告烟台市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向原告支付作品使用费5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被告刘俊谦不服,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

  山东高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告的有孔虫模型属模型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的9个“有孔虫”雕塑与原告的有孔虫模型的主体结构和造型选择基本相同,可以认定“有孔虫”雕塑整体脱胎于原告的模型作品,但是“有孔虫”雕塑与有孔虫模型相比又有一定的创作成分于其中,比如“有孔虫”雕塑对点、线、面的处理比有孔虫模型更为具体、细致,图案纹理的空间感更强,在局部进行了变形或空间结构拉伸处理,在图案空间设计和比例分割上更规则,空间透视感更强,因此“有孔虫”雕塑包含了刘俊谦对雕塑作品展现物体形态的个人选择和判断。综上,法院认为,“有孔虫”雕塑根据艺术表现的需要,在有孔虫模型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加工,增添了新的创作成分,但这种加工没有脱离有孔虫模型的“基本构成”,系由原作品派生而来,构成对模型作品的演绎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关于改编作品的规定,被告刘俊谦未经原告许可,借助有孔虫模型制作“有孔虫”雕塑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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