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规避执行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主动协商,支付了全部本金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宿迁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以无支付能力为由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人员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却发现其账户内几乎没有存款,但该公司仍处于正常运作。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多次将大额银行存款从公司账户转入其财务人员张某的个人账户,该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内存款一直维持在50万元左右。而张某个人账户内的存款有时也转入公司账户内,或直接支付给他人。执行人员由此判断该款项为公款私存,系公司借用个人账户存取款,形式上是个人账户,实质上属公司账户,遂将被执行人存放在张某个人账户内的存款50万余元予以冻结,并限期要求公司提供财务账册。面对强大的证据和法律的威严,该公司负责人对规避执行的行为不得不低头认错,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立即支付了本金及利息,目前该案执行完毕。
另外,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少被执行人运用各种手段规避执行,特别是通过公款私存、公车私挂和法人存放登记在会计或经办人名下的财产等方式躲避债务,导致执行程序无法有序进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为此,该院对有此嫌疑的案件扩大调查范围,排查执行线索,通过强有力的反规避措施,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