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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虫草 被判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2.10.2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市民闻波花1530元在乌鲁木齐大圆大药房买了虫草片回家,却发现这种“延缓衰老、改善睡眠”的虫草片竟然不合法。经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药店赔偿闻波经济损失及十倍价款。日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1年8月16日,闻波准备为朋友买些礼品,他在乌鲁木齐市大圆大药房看上了“佰佳康虫草氨基酸片”虫草片,外包装上标明主要原料为纯天然冬虫夏草,每盒标价85元。闻波花了1530元购买了18盒。

  闻波回到家,将虫草片拆开一盒详细查看说明,发现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为“赣卫食字”,该虫草片是普通食品。

  后来闻波查询得知,冬虫夏草为药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使用。闻波认为,大药房没有尽到严格把关的法定义务,公然销售国家一再明令禁止的不安全食品,所经营的产品违反了法律规定,无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他请求大药房退货,并赔偿十倍价款,共1.53万元。大药房同意退货但拒绝赔偿。

  闻波诉至高新区(新市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药房退回购物款,并依法赔偿十倍价款。

  庭审中,大药房辩解称,涉案产品生产厂家具有合法生产手续,产品的外包装上有QS标志,生产商的资质合格,而原告未因使用该产品造成身体伤害,大药房不应赔偿。

  今年3月14日,高新区(新市区)法院一审判决,大圆大药房赔偿闻波经济损失1530元,并赔偿十倍价款1.53万元。

  法官点评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法院院长张焰说,根据虫草片许可证号“食”字可以确定,该产品属于食品,我国的食品分为两类: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申请保健食品字号应该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企业应取得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产保健食品,批号也应标明是保健食品字号。而涉案产品在外包装上既没有保健食品的批号,也没有保健食品的标志,同时生产企业也没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由此确定涉案产品不属于保健食品,可认定为是普通食品。

  根据2010年1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本案虫草片中添加冬虫夏草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而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被告作为药品及食品的专业经营者,其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大药房疏于审查义务经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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