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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2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公开内容
昆教〔2012〕175号
 
江苏电大昆山学院,各中小学、成教校,有关幼儿园,各直属单位:
    现将《昆山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治理教师有偿家教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市广大教师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爱生乐教,敬业奉献,充分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赢得了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是,也有少数教师背离职业操守,热衷有偿家教,加重了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严重损害了教育和教师的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行风建设,各校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教师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有偿家教的危害性,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为人师表、廉洁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以实际行动维护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形象。
    二、完善制度,认真落实治理教师有偿家教的若干规定
    要把治理教师有偿家教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治理教师有偿家教相关制度,确保《昆山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若干规定》落实到位。一是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校长要认真履行治理有偿家教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与每一位教师签订治理有偿家教责任书,督促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二是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把抵制有偿家教作为师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搞有偿家教的教师,在职称晋升、评先评优、提拔聘用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三是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各校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等方式,全面了解教师的从教行为;教育局有关科室要严格执行有报必查制度,根据投诉和举报进行核查。四是建立健全通报制度。教育局每年对有偿家教投诉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强教育,努力形成教师廉洁从教的良好氛围
    各校要坚持正面宣传教育,把“拒绝有偿家教”作为师德师风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广大教师践行师德、廉洁从教的自觉性。要广泛宣传师德典型,用先进的事迹教育人,用崇高的精神激励人,用榜样的力量带动人,积极引导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要在教师中认真组织学习《昆山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若干规定》,认真查找教师队伍中存在的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现象和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不断优化教学管理,大力提倡有效教学,着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要倡导和鼓励教师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义务辅导,进一步提高教育服务水平。
 
    附件:
    1.关于成立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昆山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若干规定
 
 
 
昆山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关于成立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苏电大昆山学院,各中小学、成教校,有关幼儿园,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治理,进一步优化教育和教师形象,经研究,决定成立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褚志愿
    副组长:张  云  周雪明  陈伟莉
    组  员:宋瑞龙  姚永清  蔡援文  张志华  吴建军  李章龙  宁  芳  顾桂根  张丽静
 
 
昆山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2
昆山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行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进行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有偿家教:
    (一)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中兼课从事学科类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四)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家教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对其亲友子女进行义务辅导、补习(不超过3人),并经学校登记、审核、公示的,不认定为有偿家教。
    第五条 在学生自愿情况下,教师进行有偿家教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退回违规所得;教师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教师暗示、动员甚至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的,由学校责令其退回违规所得,并予以通报批评;教师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五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教师进行有偿家教,经教育处理后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聘、调离岗位、待岗直至解聘处理。
    第六条 城区学校教师暗示、动员甚至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的,除按第五条规定处理外,调离城区学校,两年内不得调入城区学校工作。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参与有偿家教的,除按第五条规定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局给予解聘职务处理。
    昆山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参与有偿家教的,除按第五条规定处理外,由市教育局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及待遇。
    第七条 学校因管理不力发生有偿家教的,取消学校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查实有偿家教三起以上(含三起)的,学校当年度教育综合考评降一等第,并给予通报批评;教师有偿家教现象泛滥,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教育局对学校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校长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第八条 建立监督机制。市教育局设立有偿家教投诉和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投诉举报电话:57516860、57532139、57514790。同时,学校也须公布本校的投诉举报电话。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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