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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刑讯逼供侦讯程序改革或将写入刑事诉讼法
 
发布时间:2010.07.1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有相当多的犯罪嫌疑人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以后,往往推翻其在侦查讯问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并且把翻供的原因归咎于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他们的违法讯问上。

  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可以得到侦查人员的理解和支持,尤其在遏制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口供质量的滑坡以及保障当事人权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可低估。

  “我们已经完成了对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律师在场这三项制度在第三阶段的试验,形成了总结报告,准备向更大的范围推广。”

  作为“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试验)”项目的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日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2002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启动的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试验)项目获得批准立项,8年来的试验,已经为国家修订刑事诉讼法积聚了丰富而宝贵的实践经验。

  第一阶段试验

  首次讯问律师在场

  2002年7月,“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试验)”项目被批准立项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课题组立即着手选择试点单位,经与深圳市某公安局多次接洽协商后,一切似乎不成问题。但当课题组最后赶赴深圳准备敲定试点计划时,曾经表示支持的公安局长突然变卦,致使6次带队前往深圳的樊崇义吃了“闭门羹”,最终被对方拒绝。

  “碰壁了,没办法,课题组去了,人家不搞,我不能带队回北京吧。”回想当年那一刻的尴尬,樊崇义笑着说当时确实很意外,随后他带队去了珠海。

  2002年9月12日,时任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杨金华热情接待了樊崇义及4名刑诉法专业博士生,慨然允诺樊崇义把试验项目放在该院。杨金华召集反贪局侦查人员由课题组进行培训,制定试验计划。为保证律师及时到场,恪守职责,珠海市律师协会选拔了70多名律师进行培训,并制定了专门的工作细则,拟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

  起初,课题组在珠海市检察院进行试验时遭到强烈质疑,办案检察官们提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律师是什么身份”等等问题。在珠海市检察院院领导的支持下,课题组分为三个组,完成了该院3起涉嫌贪污贿赂案件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的试验。试验者看到:

  侦查人员依法讯问,文明办案,没有因律师在场参加讯问而影响正常讯问活动;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辩解,没有因律师在场而抗拒交代;律师在场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也见证了讯问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试验“升级”

  讯问全程律师在场

  “犯罪嫌疑人选择律师到场后,我有所顾虑。”作为改革试验的另一家试点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一名资深刑警在参与律师在场制度试验之初,坦率承认心存疑虑:“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会不会让其对抗侦查人员的胆子更大,不老实交代?”

  记者从课题组在海淀分局第一期试验的总结材料中看到:2003年1月13日至8月20日,课题组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进行了普通刑事案件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的试验工作。在190余天试验期里,课题组共对220件近300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第一次讯问时律师在场的试验,还对部分案件进行了现场录音录像。

  经过这次试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民警金志海发现,讯问时有律师在场或录音、录像,办案民警不再一味地想尽各种办法获取口供,而是把更多精力放在收集其他证据方面。

  据了解,试验期间,海淀分局还办理了“零口供”将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理的案件。

  据樊崇义回忆,经过190余天的合作,课题组与海淀分局交换了意见,并达成一致认识——突破第一次讯问的限制,在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每次讯问中都安排律师在场,直至侦查终结。

  这一突破,意味着试验推进到更深层次。

  第二期试验始于2004年5月24日,终结于9月28日,历时4个月。在此期间,课题组共对21名犯罪嫌疑人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一般刑事拘留)后第一次接受侦查人员讯问起,每次讯问都安排律师在场参加,先后共进行了47场讯问。

  一名参与试验的民警说,以往部分民警对口供过分依赖,不注意对侦查智慧的钻研和投入,不文明讯问,甚至容易出现引供、诱供的现象。试验期间,我们发现,以前“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明显落伍,已经到了该摒弃废用的地步了。

  课题组从海淀分局的试验中得到了如下启示:

  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律师在场,是可以得到侦查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的;对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基本上没有负面影响,反而会有积极的意义;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那些涉嫌智能性、经济型犯罪的人都欢迎律师在场参加侦查人员对他们的讯问;律师在场在一定程序上延长了办案进度,最后,诉讼成本有所增加;非常有价值的是,在遏制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口供质量的滑坡以及保障当事人权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可低估……

  第二阶段试验

  录音录像遏制刑讯逼供

  根据第一阶段试验的总结,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律师在场,对遏制刑讯逼供有积极意义。而多年以来,课题组的专家持续关注着轰动全国的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北李久明案、河南胥敬祥案,这些重大冤假错案莫不与刑讯逼供直接相关,正是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在安全封闭状态下进行的共同特点,既没有律师到场介入,也没有录音、录像记录和再现,课题组注意到由此衍生出两个突出现象:

  一是有相当多的犯罪嫌疑人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以后,往往推翻其在侦查讯问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一是提出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上都把翻供的原因归咎于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他们的违法讯问上。

  为此,在讯问过程律师在场试验的基础上,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于2005年再次立项,加入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试验)项目,把以往讯问犯罪嫌疑人仅有律师在场一种试验扩展到全程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三种试验方式。

  记者获悉,课题组在第二阶段的试验从2005年4月中旬正式开始至同年11月底结束,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被选为试点单位。

  “以前侦查人员在既是办公室又是审讯室的封闭空间里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外人干扰,讯问完全是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民警刘海平说,在试验中,他所在单位参与试验的办案民警与过去有了明显变化。面对镜头,以往不规范、不文明、问话随便、行为不得体的情形得到了极大的改观。

  课题组搜集了试验过程中各方的反映,形成了第二阶段总结专著《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其中有这样的表述:

  “我们发现侦查人员在总体上对试验持肯定态度,并对改革讯问方式有积极的认识。参加试验的侦查人员表示,面对律师在场、录音、录像条件下的讯问,他们起初确实有些紧张,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就逐渐适应,给他们带来最大的转变是,首先在讯问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其次在讯问中要摆事实、讲道理,文明讯问;再次,促使他们在讯问技巧和讯问谋略上多动脑筋,多下功夫。”

  “可以说,律师们对于改革现行讯问方式几乎是百分之百赞成和支持,这与他们担任的诉讼角色和承担的社会责任是直接相关的。”

  “犯罪嫌疑人反映,在试验中,他们消除了怕挨打的恐慌感,能够以正常心态面对和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参加试验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没有翻供,对讯问的侦查人员和方式未提出异议。”

  在这部长达486页的专著中,记者看到诸多数字统计、图表分析、分类调查。课题组在总结时提出了继续试验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所在:

  它将极大地推动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探索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途径或措施,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合法权益的保障;它将极大地促进侦查人员讯问方式、思维方式的转变,进而推动侦查模式的转变,使刑事审前程序发生根本性的变革,特别是对逐步消除口供主义产生重要影响;它必将在整体上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和诉讼公正的实现。

  试验终极目标

  力促“三项制度”写入刑诉法

  “我们在去年年底完成了第三阶段的立项调研任务,最高兴的是,不久前刚刚出台的两个《规定》纳入了我们的调研成果。”樊崇义说,有关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三项制度”第三阶段试验的立项调研自2008年6月开始至2009年12月底结束,这一阶段重点调研“三项制度”如何在全国推广,实施细则如何制定,甚至细化到培训教材、资金解决方案等情况的解决。

  据了解,去年3月,樊崇义带领12名博士研究生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前往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宁波市、武汉市汉阳区、广州市海珠区、云南省普洱市等5个检察院,对实施“三项制度”进行实地调研考察。

  今年1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致信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递交了《关于进一步推广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经验的请求报告》。这份报告提出,“5家检察院实行‘三项制度’的经验材料已经形成,各院分别创建一些富有成效的作法,尤其是对试验中遇到的新问题,比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证据效力、技术更新、配套设施、录音录像制品的保存与保管等等,对推动相关改革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我的想法是,明年刑诉法修改时将这三个制度写进法典。”樊崇义对记者说,“加上前期准备的时间这个项目搞了9年,为什么还要坚持下去,因为它将成为推进国家办案文明、司法进步的非常重要的制度和举措,我对此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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