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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供货商假冒“神户牛肉”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2.11.0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神户牛肉”是餐桌上的奢侈品,在福建厦门,一家公司以“神户牛肉”为名,将实际为国产的牛肉长期销售给一家酒店餐厅,导致该酒店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而闹上公堂。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供货商程泰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东方酒店赔偿因行政处罚造成的相应损失。

  2010年10月,厦门市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厦门市东方酒店的日本餐厅于2008年9月开始销售神户牛肉,菜名及价格均在餐牌上配上彩色图片后对消费者公示,但东方酒店无法出具该牛肉的动物制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海关报关手续、产地证明等相关进口手续!

  工商部门认为,东方酒店作为专门从事酒店业的外资企业,理应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义务,但其无法提供进货验收文件,且在牛肉产地不确定的情况下,仍将其按“神户牛肉”对消费者公示并销售,该行为属于对自己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表示的不正当竞争,遂作出没收东方酒店违法所得31.8万元,并处罚款3万元的决定。

  随着案情的深入,销售链条的真实状况展示在公众面前。原来,2008年至2010年期间程泰公司向东方酒店提供牛肉,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只是依据程泰公司提供的报价清单上规定的品种和价格进行供货、收货和结算。工商人员查明,这些报价单上标注的是产地为日本的神户西冷3A、5A牛肉,而程泰公司实际提供的牛肉产地在国内。

  2011年12月,东方酒店以上述损失系程泰公司违法违约行为所致,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程泰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34.8万元。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程泰公司销售给东方酒店的牛肉无法出具动物制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海关报关手续、产地证明等相关进口手续,存在以国内普通牛肉冒充日本神户牛肉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东方酒店作为专业的酒店运营商,对货品本身质量来源应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审核标准,应对程泰公司供应的是否是神户牛肉、价格是否正常、质量是否合格等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而东方酒店在明知程泰公司提供的牛肉无进货验收文件,在牛肉产地不确定的情况下,仍将其按“神户牛肉”对消费者公示并销售,导致其被工商局行政处罚,东方酒店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处罚承担主要责任。由此,思明法院认定程泰公司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东方酒店和程泰公司均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程泰公司作为东方酒店销售的“神户牛肉”的供应商,其提供的报价单上有标注产地为日本的神户西冷3A、5A牛肉,程泰公司对该事实亦予以确认。程泰公司主张在送货单上标注“神户牛肉”系应东方酒店的要求加以标注的,并无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不能成立,由此可以认定程泰公司与东方酒店买卖的是“神户牛肉”,程泰公司应当依约向东方酒店交付“神户牛肉”及相关的合格证明。而程泰公司未能依约向东方酒店交付日本神户牛肉并履行提供相关合格证明的附随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由于该违约行为致使东方酒店被工商局处罚。上述损失系由程泰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其应当对东方酒店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厦门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当,应予改判,由程泰公司赔偿东方酒店34.8万元。

  ■连线法官■

  知假售假构成违约

  本报记者 安海涛

  就该案的焦点——东方酒店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该案承办人、厦门中院民二庭法官尤冰宁。

  尤冰宁分析,程泰公司作为专业的食品贸易商,显然知道国家关于牛肉进口的禁令,其明知所销售牛肉并非日本牛肉,还欺骗东方酒店,以“神户牛肉”名义销售给东方酒店,导致东方酒店错误地以“神户牛肉”进行对外销售,程泰公司的过错是明显的,其行为明显存在主观故意。

  关于一审判决被改的原因,尤冰宁阐述,本案东方酒店提起的是合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在我国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当事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侵权人的过错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定免责的除外。本案中,程泰公司知假卖假,违约行为确凿,而东方酒店与其买卖合同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根据无过错原则,东方酒店的损失应当由程泰公司承担。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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