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部门:
诉讼法律中心
刑事辩护中心
法律顾问中心
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
 
企业邮箱 | 律师管理系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512-57331148
首页 招聘信息
 
  惠诚动态
  最新法律
  法律新闻
  最新案例
  开庭信息
 
诚信为本
 
 
  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最新案例
分享到:
雇员违约而别 雇主索赔胜诉
 
发布时间:2012.11.1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除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外,另判决被告赔偿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已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各项补助费共计10095.5元。

  被告黄某在成都一软件公司实习期间,双方签订《实习生培训协议书》,明确约定黄某在软件公司参加培训的期限、培训费用支出明细、培训完成后黄某在公司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半年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合同中约定黄某在软件公司的服务期限为两年,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年后黄某向软件公司提交辞职信后,未等公司同意,随即离开公司,未与公司办理任何离职手续。该软件公司遂将黄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黄某支付违约金3000元,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培训费及各项补助费等1009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软件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实习生培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软件公司按约对黄某进行了培训,并为其支付了培训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培训费等费用,并按约向其发放了生活、交通等各项补助,而黄某在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就单方终止了合同。根据《实习生培训协议书》的约定,黄某违反服务期约定视为违约,需向该软件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实习生培训协议书》的约定,黄某违约后还须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各项培训费和补助费等,根据软件公司所提供证据材料,公司实际向黄某支出了交通费、住宿费及各项补助费共计33940.32元,现只主张黄某赔偿10095.5元,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专业部门: 诉讼法律中心 | 刑事辩护中心 | 法律顾问中心 | 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 Copyright © 2005-2010 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昆山市桃花江路7号 地图: 点击查看 免费咨询电话: 0512-57331148 传真:0512-57331148 E-mail: wxy@hc-ls.com
   邮编:215300 提供技术支持:weila 网站地图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