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逐步深化,涉房地产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处理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房产新政实施以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剧增。本文提出司法对策建议。
做好调解工作,钝化矛盾。房产新政属于政府行政调控,必然带来利益的调整,易诱发群体性纠纷。法院应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根据具体案情,制定调解方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谨慎适用情事变更规则,从严把握情事变更规则适用的实质条件和程序要求。如确需适用,应将案件层报至省高院,避免判决的示范效应导致群体性诉讼。
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合理认定赔偿标准。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应严格依法审查认定,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对于守约方主张房价涨跌损失,应先由双方协调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增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与房产、国土、税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为案件审判提供参考信息,为案件顺利执行提供良好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纠纷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