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安梁某因琐事与业主李某发生纠纷,用刀将李某扎伤。后李某将梁某、物业公司以及保安公司一并告上法院,索赔损失。
通州法院上午通报,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对该事件独自承担责任,判令其向李某赔偿医疗费等2.3万余元。
业主李某称,事发当天,保安梁某在小区门口不让他进入小区,双方发生了冲突,后来梁某将他扎伤。
李某认为,梁某是保安公司派遣到小区的职员,同时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所以三被告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辩称,公司只负责对保安进行培训教育,梁某受物业公司的直接控制指挥和监督,此事与保安公司无关。
物业则称,本案事实上是李某有过错在先,所以应自行承担责任。梁某虽然是保安公司职员,但事情发生时间并非工作时间,所以物业不应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梁某在履行物业公司职务,故物业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赔偿李某的合理损失。
保安公司已证明对保安尽到了必要的教育培训义务,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保安公司在本案所涉纠纷中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物业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