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部门:
诉讼法律中心
刑事辩护中心
法律顾问中心
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
 
企业邮箱 | 律师管理系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512-57331148
首页 招聘信息
 
  惠诚动态
  最新法律
  法律新闻
  最新案例
  开庭信息
 
诚信为本
 
 
  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最新案例
分享到:
买房为经营 风险自己担
 
发布时间:2012.11.2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一市民将自建的一间活动板房售与他人用于经营,而后,因环境生变,买方无法进行经营,遂以该板房系违法建筑为由,起诉要求认定买卖无效,卖方退款。日前,西青法院经审理认定,活动板房非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原被告间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购买板房不能按照预期设想使用的经营风险应由其个人承担。

    市民董某在本市西青区的一处工地上建造了一间50余平方米的活动板房。2011年10月3日,董某收取肖某现金3.2万元,商定董某将该活动板房出售给肖某。次日,肖某与董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但协议书上约定的活动板房价格为2.3万元,后董某将活动板房交付肖某。在肖某整理活动板房准备用做小卖部使用时,由于活动板房所在区域的工人宿舍区内也开办了一家小卖部,工地负责人将工人宿舍围墙封闭,肖某无法利用活动板房进行经营,只好停止使用该板房,董某协助肖某与工地负责人员交涉,但没有效果。肖某遂提出退还活动板房,要求董某返还全部现金3.2万元,而董某只承认收取了肖某现金2.3万元,并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不同意返还任何现金。肖某为此提起诉讼,以活动板房系违法建筑,董某隐瞒事实,双方协议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董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董某返还现金3.2万元。

    董某针对肖某的诉求答辩称,其与肖某买卖的活动板房就是工地上的临时建筑,双方签订合同时肖某是清楚的。肖某因小卖部无法继续经营,就单方反悔,要求退款,于法无据。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有效,应当继续履行,不同意退款。

    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买卖协议书,虽然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房屋,但是该房屋实质是临时搭建的活动板房,非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原告的购买目的是想利用该活动板房进行小商业经营,追求的是在特定时间、环境、区域内的使用价值,双方的行为符合市场经济下的等价有偿原则,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其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故不予采信。被告只认可收取了原告2.3万元,但收条中载明收取了3.2万元,因此被告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在实际收取原告现金3.2万元的情况下,又书面约定活动板房价格是2.3万元,因此应按照书证的证据力大于言词证据的证据力原则,认定双方买卖50平方米活动板房的实际价格为2.3万元,被告应当返还多收取原告的9000元。原告购买活动板房不能按照预期设想使用非被告责任,该经营风险应由原告个人承担。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全部返还购买活动板房的出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现金9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专业部门: 诉讼法律中心 | 刑事辩护中心 | 法律顾问中心 | 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 Copyright © 2005-2010 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昆山市桃花江路7号 地图: 点击查看 免费咨询电话: 0512-57331148 传真:0512-57331148 E-mail: wxy@hc-ls.com
   邮编:215300 提供技术支持:weila 网站地图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