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小伙任停在为乌鲁木齐新世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清雪时,从塌陷的房顶坠落下来,颅脑严重损伤,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被告新世达公司赔偿原告任停11万余元。
庭审查明,寇立富于2005年4月5日与王新伟签订租房合同,将77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王新伟。2004年12月,王新伟与王丽红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成立新世达公司。2011年2月,新世达公司与柳宝军口头约定,由柳宝军承揽新世达公司厂房维修工程。2011年3月4日,任停为新世达公司清扫厂房房顶积雪,因房顶塌陷,任停从房顶坠地,经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目前任停仍在医院接受治疗,截至诉讼时,共发生12万多元的费用。
今年5月,任停的家人将新世达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和厂房的出租人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请求三被告赔偿任停医疗费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新世达公司雇佣任停从事清理积雪工作,双方存在雇佣合同关系,任停在清理积雪时因房顶塌陷,从房顶坠落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的损害后果。
本案主审法官彭惠说,任停是在为新世达公司清理积雪过程中致伤的。由于雇主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在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应斟酌受害人的过失仅限于重大过失,任停不存在重大过失,故该公司应对其的损害后果承担雇主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