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馆就餐,酒后上卫生间时不慎摔伤致残,多次交涉无果,管某将餐馆经营者应某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判决餐馆经营者应某赔偿管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2012年5月6日晚,管某应朋友邀请到应某经营的餐馆二楼包厢就餐。席间,因管某与其他就餐者都熟悉,互相之间都进行了劝酒和敬酒。期间管某起身去该餐馆的一楼上卫生间,下楼时不慎摔倒受伤。当时在楼下吃饭的应某看见管某摔倒,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到楼上将管某摔伤之事告知与其就餐的其他人。随后管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45980.7元。管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九级。受伤后,管某以应某未尽到经营者的义务,楼梯没有防滑措施,没有明显的警示标语,事情发生1个多小时后才报警,导致其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为由,多次找到应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应某则认为其对楼道的设施及发生事故后的处理方面都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管某摔伤是因其饮酒过量所致,不同意赔偿管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管某在应某经营的餐馆就餐期间摔伤后,应某虽及时对管某进行了救助,但却未通过固定现场情况等有效方式明确管某摔伤的原因。对于管某来说,其在摔伤后不省人事,客观上固定现场证据的能力显然有所欠缺。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确认应某对管某就餐时摔伤具有一定过错。但管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最大的注意义务,故其在酒后下楼未尽注意义务,以致摔倒受伤,其自身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可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