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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未明确告知 免责条款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2.12.1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情况,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未就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被保险人因病去世后,保险公司拒付保险赔偿金。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投保人保险赔偿金12万元。

  2011年5月,李某在保险代理人贺某的介绍下,交纳保险费6000元,以李某的丈夫为被保险人、李某本人为身故受益人,买了两份保险,约定生效日期为2011年6月1日,保险金额分别为12万元和10万元。李某在征得其丈夫同意后,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个人寿险投保书上替丈夫签了字。当时,许昌人保公司业务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就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今年1月21日,李某的丈夫因脑梗塞去世,李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4月9日,保险公司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影响保单承保之异常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病去世,保险公司虽称李某没有履行对其丈夫健康情况如实告知的义务,但该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就有关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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