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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1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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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城镇居民楼要设置与户数相应的信报箱;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一封信同城互寄不超过两天……7月1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山西省邮政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对信报箱设置、快递、网购等邮政服务的多项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旦审议通过,将填补山西省邮政地方立法的空白。
城镇居民楼要建信报箱
《条例(草案)》规定,新建城镇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与户数相应的信报箱。信报箱的建设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者省地方标准,并纳入竣工验收范围,信报箱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按照标准设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城镇居民楼改造时,应比照新建居民楼设置信报箱。
[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机构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
《条例(草案)》规定,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由省邮政管理机构负责。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不得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办理。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处罚]
快递企业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办理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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