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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擅自修改原公司网页为他公司宣传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04.1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案情】

原告金荣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荣公司)诉称:金荣公司因销售等业务需要,于2008年起分别在网优网、中国机械设备网、全球五金网、中国化工机械网、中国制造网、中国供应商网、食品机械行业网、HC360慧聪网、国际机械模具网、中国换热器网网站(以下简称十家网站)免费注册为会员,并在网站上建立广告宣传网页。20113月起,金荣公司陆续发现上述网站建立的广告网页已被非法删改,点击打开"江阴市金荣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网页,部分网站的网页已被修改为江阴市三众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众公司)的网页,但网上产品图片仍为金荣公司的产品图片;有的网页保留了金荣公司的抬头及产品图片,但宣传的公司内容和联系方式却是三众公司的。经江阴市公安局调查,上述网页的修改系李双萍所为。李双萍的行为,侵害了金荣公司对其图片的著作权,为维护金荣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双萍:1、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金荣公司损失人民币5万元;3、承担公证费1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因侵权内容已不存在,故金荣公司撤回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双萍辩称:20104月李双萍进入金荣公司工作,为宣传公司产品,在网优网等十家网站上注册了免费会员。20111月李双萍因工资纠纷离开了金荣公司,于20113月进入三众公司工作。李双萍不想继续给金荣公司做宣传,为此修改了上述网站,有的网站上修改了联系电话,有的网站上将金荣公司的名称修改为三众公司的名称。上述网站是她申请注册并制作的,其使用和修改并不构成侵权。三众公司并不生产网站上的图片产品,故对金荣公司也没有造成什么损失,不同意赔偿损失。此外,金荣公司20113月份就发现了李双萍修改行为,应有能力取回密码将信息改回来,不需要使用公证取证,故不承担公证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金荣公司成立于200810月,经营范围为制冷设备、空调设备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销售。李双萍于20104月进入金荣公司工作,做网络销售工作,在在网优网等网站上为金荣公司注册网页,将公司产品图片等资料上传到公司网页进行宣传,相关网页上的产品图片上标有"江阴市金荣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的水印。20111月李双萍于离开金荣公司,于20113月至三众公司工作。20113月李双萍对金荣公司在网优网等十家网站上的内容进行修改,在部分网站上将金荣公司的名称修改为三众公司,部分网站上修改了联系方式,但均保留了金荣公司的产品图片。经金荣公司申请,江阴市公证处对上述网页的内容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于201168日出具十份公证书,金荣公司支付10000元公证费。

 

【审判】

 

江阴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金荣公司采取一定的摄制技巧拍摄的公司产品图片,表现了产品的形态、规格,突出产品的特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金荣公司在网优网等十家网站上进行注册,将产品图片上传到公司网页进行宣传,部分图片上加有"江阴市金荣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水印,李双萍对此亦无异议,故可以认定金荣公司是上述图片的著作权人。未经金荣公司许可,李双萍修改金荣公司的网页内容,存在擅自使用金荣公司的图片,在互联网上为其他公司宣传的行为,侵犯了金荣公司对上述图片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金荣公司表示侵权内容已经消除,撤回要求李双萍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系其自愿,予以认可。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鉴于金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李双萍的涉案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李双萍因其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故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李双萍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影响、李双萍的主观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由于网络证据易丢失,易被修改,金荣公司为调查证明李双萍的侵权行为进行的公证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产生的公证费10000元,是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予以支持。

 

江阴法院于2012612日作出(2012)澄知民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一、李双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荣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二、李双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荣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0元;  三、驳回金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随着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企业越来越多地利用互联网进行产品广告宣传和销售。但有些企业忽略了对网站内容的管理和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部分员工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由此也产生了知识产权纠纷,本案纠纷的焦点为主要为员工离职后对自己在职期间为公司注册制作的网页内容能否修改,主要涉及网页和相关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认定,职务作品的认定和使用以及网页内容的著作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等问题:

 

一、关于网页及相关内容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即作品必须具备三个特征,即独创性、可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智力创作成果。网页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中,能够以多种形式被复制。对于一个网页是否是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要具体分析。如仅仅作为传统作品数字化形式的网页,未体现出对材料选择和编排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则没有产生新的著作权。如果网页设计通过版面设计、图案色彩选择、动画声音的设置等体现了设计者的审美观和艺术创造力而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则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可以归入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同时,我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侵犯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故在网页中独立存在的要素可以作为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计算机程序分别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中,金荣公司并未主张网页著作权,而是主张了网页中图片著作权。诉争的图片从内容看均为金荣公司的产品图片,金荣公司采取一定的摄制技巧拍摄自己产品的照片,图片表现了公司产品的形态、规格,突出产品的特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涉案网站上的图片均标有"江阴市金荣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水印,李双萍对涉案图片系金荣公司提供其上传至网站也无异议,结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金荣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二、关于职务作品和擅自使用

 

本案中李双萍认为既然网站是她为金荣公司申请注册并制作的,是职务作品,其有权使用和修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李双萍在公司从事网络销售工作,期间为履行职务需要将本案诉争的产品图片上传至公司网页进行宣传,属于职务行为。如果上述网页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在双方没有约定网页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李双萍作为网页设计制作人可作为汇编作品的作者对网页整体享有著作权。但李双萍并未就网页主张存在著作权,而网页内容显示也仅是李双萍将金荣公司提供的企业文字和产品图片资料上传到网页上进行宣传,并无其创作的部分。因此李双萍并未就其履行职务的行为获得相关著作权。故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还是集中在是李双萍离职对网页内容的修改是否侵犯了金荣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构成侵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系法定义务,其中擅自使用也应包括违反著作权人意志,改变作品用途的使用。员工离职后,对原单位仍负有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本案李双萍离职后,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未经金荣公司许可,利用原来在职期间所掌握的密码修改了金荣公司的网页内容,客观上使涉案图片对应了非金荣公司的企业名称和联系人,使用涉案图片为其他公司进行宣传,改变了金荣公司对涉案图片的使用目的,存在擅自使用金荣公司的图片行为。因此法院认定李双萍的行为侵犯了金荣公司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三、关于网页内容的著作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

 

将他人的产品图片作为自己或其他企业的产品图片进行广告宣传这种侵权行为,除涉及到著作权侵权外,有时也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复制使用他人产品图片后,故意混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商品,用于增加商业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在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同时也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在同一行为引发禁止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权竞合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对自己有利的请求权进行诉讼。但如同时存在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两种行为,则分别受《著作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李双萍修改的网页还存在时使用金荣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图片,但宣传内容和联系方式却改为三众公司,如此时李双萍和三众公司存在主观上恶意,使用他人企业名称造成混淆,也会涉及到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考虑到李双萍的主观故意及三众公司与金荣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可能性,本案中金荣公司仅选择对产品图片提起了侵犯著作权的诉讼请求。

 

四、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认定侵害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基础。本案李双萍因与金荣公司存在矛盾而擅改网页内容,其目的是不想金荣公司通过相关网站进行企业、产品宣传,而将涉案产品图片用作他途,存在侵权的故意。金荣公司发现网页内容被修改后是否及时自行改回,仅对损害后果的大小存在影响,并不能免除李双萍的赔偿责任。

 

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得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赔偿"。鉴于金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李双萍的涉案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李双萍因其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故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李双萍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影响、李双萍的主观过错程度,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李双萍改变网页内容,改变了金荣公司对其涉案图片的使用,即宣传产品,增加销售的目的,侵害了金荣公司的图片著作权,客观上会造成金荣公司的损失。2、李双萍因与金荣公司存在矛盾而擅改网页内容,主观上侵权的故意明显,使用的侵权图片数量较多,修改的网站数量多,侵权范围较广。3、金荣公司发现侵权后及时报案,公证保全后金荣公司又自行修改了相关侵权内容,侵权时间不长;4、本案的产品图片主要为金荣公司对其产品的真实描述和反映,故体现作品的智力成果程度有限、作品独创性不高。5、金荣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李双萍认为金荣公司进行公证保全产生一万元公证费系扩大损失问题。由于网页内容等电子证据易丢失,易被修改的特点,法官审查证据时一般会对电子证据的来源、生成环境、内容改动等问题加以重点关注。金荣公司考虑网页内容被改动的可能性,而采取公证保全的措施有其合理性。根据《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因此金荣公司为调查证明李双萍的侵权行为进行的公证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产生的公证费10000元,是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

 

本案给企业带来的启示,商务网站作为企业公开信息平台,并非特定人履行特定手续才可发表信息。如本案中网优网、中国机械设备网等网站上关于金荣公司的企业信息均可免费发布。企业授权职工发布企业信息后,对其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应与职工就相关权属进行约定。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对有关网站信息,联系人、电话、密码等应及时清理和变更,防止知识产权争议的产生。

 

 

 

   作者单位: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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