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一个村并相处的很融洽的谢家与李家现在有点隔阂了,起因就是谢家的狗是否咬到了李家的人即陈某,双方甚至为此闹上了法庭。
原告陈某诉称,2012年8月份早上5点钟,被告谢某所养的一条大狼狗突然窜至家中,将在床上休息的原告陈某咬伤,原告儿子李某在狗咬人时将狗打死。原告受伤后立即被送至泗洪县分金亭医院救治,花去2万余元的医疗费,谢某对此仅垫付4000元,剩下的没有给付,现在要求谢某予以赔偿。被告谢某则在庭审上质疑陈某的伤究竟是不是自己所养狗咬伤所致,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表明原告的伤是被告家的狗咬伤。还有自己的狗价值5000元,现在被陈某的儿子李某打死,要求李家李家予以赔偿。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并现场查访,查明谢某送陈某去就医还为其垫付部分医疗费,谢某曾请村主任为此事协调双方等事实。而谢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家的狗没有咬伤陈某并且其也没有相应的免责事由即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和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据此法院根据被告家狗死在原告家中的事实,被告支付医药费并送原告去医院、请村主任协调此事等系列行为均证明了被告的狗咬伤原告是事实。至于谢某要求李家对被打死的狗进行赔偿,法院认定李某在原告遭狗的撕咬时将狗打死的行为是紧急避险,并且根据原告的伤情其采取的行为合理并无不当,如若不采取措施,将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法院对谢某的这一主张不予以支持。
综合以上证据与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动物饲养人谢某应对陈某所受伤害进行赔偿。根据原告所受损失再除去原告所垫付的医疗费,法院判决谢某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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