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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面施工未设标志 翘起铁皮酿成祸灾
 
发布时间:2013.05.1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在桥面上实施电焊作业,由于未设警示标志,导致桥面上翘起的一块铁皮刮穿了一辆过桥小客车的油箱并引起燃烧,酿成车毁人伤的灾祸。5月7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原告徐吉云的医疗费53293.55元、误工费9756元、护理费56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593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138924.55元,由被告沂阳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80%即111139.64元。

2011年10月3日8时许,宋瑞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附载徐吉云)沿苏245线桑墟镇古泊河便桥由北向南行驶到桥南侧时,车辆底部油箱刮到桥面上翘起的铁皮后起火燃烧,致徐吉云受伤,车辆烧毁。事故发生后,徐吉云至沭阳县城内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头面部、躯干、四肢40%Ⅱ°-Ⅲ°火烧伤。在沭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共花医疗费53293.55元,出院医嘱:门诊换药,预防感染,半年内避免阳光暴晒等。经沭阳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徐吉云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徐吉云因交通事故致伤遗留面部线条状瘢痕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后来,徐吉云到法院诉讼,要求被告沂阳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伤害有权获得赔偿。因原告发生事故的便桥由沂阳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并负责维修,被告方施工人员在对该便桥进行焊接维修时未设置警示标志,该便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该安全隐患与原告徐吉云乘坐的小型普通客车起火燃烧有因果关系,被告沂阳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宋瑞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原告主张其医疗费53293.55元、误工费9756元、护理费56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59354元,鉴定费19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交通费酌定为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情、损害后果、受伤部位等因素酌定为8000元。庭审中,原告徐吉云自愿放弃对驾驶员宋瑞主张赔偿的权利,系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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