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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碰瓷”骗车主 “演技”再好也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22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四个同乡合谋“碰瓷”,先后到不同拥挤地段,伪造交通事故,诈骗过往车主。近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泉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低速行驶 车竟被人撞了

 

受害人王旭开汽车低速经过某超市门口时,感觉后车门一震,居然撞上了一个人,后面撞上车的人倒下得很慢,可是,那人却滚倒在地,表情痛苦地嚎哭一阵后,嚷着要上医院,说自己是内伤,疼痛得不行,已经站不起来了。年纪轻轻的阿峰哪见过这场面,赶紧下车将那人搀扶到汽车上。

 

事故发生 热心“路人”劝和

 

这时,旁边走来了三名“路人”,他们很热情的劝说事故双方,并提议王旭补贴损失费了事,要么就报警去交警队,并可以为该事故作证。

 

原来,在2012年7月至8月间,李泉山与王占明、王瑞祥、金泽宇(均已判刑)等人,经王占明提议,在某超市门口、在某集市附件采用“碰瓷”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三次,骗得人民币共计42000元。

 

事后警示 观念懒惰缺管教

 

李泉山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客观原因如下:一、主观方面:守法意识淡漠,法律知识贫瘠。不能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思想上缺乏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另一方面,贪婪自私的心理、好逸恶劳的品行,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二、客观方面:家庭教育的不到位。其父母在老家务农,疏于对李泉山的管教,对孩子的思想教育不够重视,对孩子的思想动向并不清楚。

 

法院审理认为,李泉山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尚未追缴的赃款应当继续予以追缴。李泉山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李泉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李泉山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泉山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泉山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8号《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遇到“蹊跷”事故切莫因怕麻烦而答应私了,应及时报警;如果被“碰瓷”后对方要求赔偿摔坏物或丢失物,要据理力争或要求对方一同去派出所理论;如果对方纠缠不清,不要惧怕,要当众揭穿他们的伎俩,争取周围群众的理解和帮助,但同时也要防止他们恼羞成怒,动手伤人行抢。一旦骗子变骗为抢,要记住对方体貌特征及逃跑方向,并马上报警。(本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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