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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环境与招商宣传单不符 商户拒付房租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9.2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因开发商未按招商宣传单打造商业区经营环境,商户认为开发商影响其经营而拒付租金,但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将宣传单的内容写入,商户拒付租金的请求未获法院支持。近日,扬州邗江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1年12月,李某承租扬州某公司开发的商铺用于经营卡通玩具店,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租赁期间1年,并对综合费(由租金及物管费组成)及支付时间和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依约交付了租赁区域,但李某仅缴纳了部分费用,该公司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综合费及利息。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对原告主张的费用无异议,但招商时,该公司的招商宣传单上写明会打造卡通玩具一条街,同时承诺周边还会有其他的配套设施,当时考虑到集中经营会带来较多客户才承租了商铺。而实际上,公司并未按招商宣传单所宣传的打造承租商铺周边环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经营,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因此拒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李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拖欠原告综合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支付拖欠的综合费,并承担所欠缴综合费的利息损失。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未按招商宣传单打造承租商铺周边环境,属于违约,由于原告并未在该招商宣传单中对权利义务做出具体承诺,且双方没有将招商宣传单的内容写入租赁合同,故该宣传单仅属于原告向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邀请,并不对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的形成束力,双方应以签订的租赁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被告以此辩称原告违约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由李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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