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熟食加工户贪图便宜,购买非碘盐的工业盐加工制售熟食。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现年45岁的被告人孙某,系如东县丰利镇的熟食加工户。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于2011年10月份以每斤低于市场价0.2元的价格购买了100斤非碘盐的工业盐用于加工食品。2012年7月25日,孙某在明知不得用非碘盐加工食品的情况下,依然用购买的非碘盐加工食品。2013年6月5日,如东县盐务管理局在孙某家中的熟食加工坊查获散装精制盐39.5公斤及腌制猪舌头两袋。后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查站鉴定,腌制猪舌头上提取疑似盐产品的碘项目为不合格。案发后,孙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孙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南通市属于缺碘地区,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缺碘地区产生、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本案被告人孙某为贪图蝇头小利而不惜触犯刑律,让人既感惋惜,又感心痛。”该案承办法官顾峰介绍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