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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1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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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播放《丑女无敌》第四季,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将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民法院8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原告经电视系列剧《丑女无敌》的著作权人授权,取得该电视系列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原告许可,任何人不得通过网络传播该剧。2010年3月,被告曾因侵犯原告《丑女无敌第一季和第二季节目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被告在该判决尚未履行的情形下,再次通过其风行网及风行软件非法传播《丑女无敌》第四季(又名《丑女无敌》完美季)节目,并在该电视剧播放前插入大量的商业广告谋取非法利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及时采取公证方式,保全了被告的侵权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在已明确知道原告为《丑女无敌》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的情形下,仍非法传播该电视剧,属恶意侵权,其侵权情节特别严重,并给原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害后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并负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8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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