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部门:
诉讼法律中心
刑事辩护中心
法律顾问中心
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
 
企业邮箱 | 律师管理系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512-57331148
首页 招聘信息
 
  惠诚动态
  最新法律
  法律新闻
  最新案例
  开庭信息
 
诚信为本
 
 
  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最新法律
分享到:
我国调整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思路按产品类别分别立法
 
发布时间:2010.07.1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本月相继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早于2008年就已酝酿出台的《缺陷产品召回条例(草案)》至今没有下文。记者从权威部门了解到,这并非偶然,而是缘于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思路的调整。

  两年前,国家质检总局牵头起草了《缺陷产品召回条例(草案)》,拟就所有缺陷产品的召回统一立法,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消费者的意见后,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至今没有下文。

  与此相反,按产品类别所做的召回立法,不论是部门规章,还是国务院条例,进展顺利。汽车、儿童玩具、食品、药品等“分门别类”的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继出台。《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在征求意见。汽车产品召回在进一步完善后也将从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条例。

  权威人士分析,统一的覆盖所有缺陷产品的召回条例至今未出台,一是操作问题。如专门的信息系统、队伍、经费、专家、检验机构等落实不了,召回难以执行。另外,召回的面过于广,涉及到管理体制。部门之间在职能、工作方法和手段上千差万别,很难协调。

  事实上,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对召回已经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比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及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等。在现有条件下,需要的就是一件一件、一个产品一个产品,按其紧迫性、必要性及现有的力量,踏踏实实地先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你想一下都全管,但又很难操作,那等于没有。”参与立法的一位权威人士说。
 
 
  专业部门: 诉讼法律中心 | 刑事辩护中心 | 法律顾问中心 | 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 Copyright © 2005-2010 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昆山市桃花江路7号 地图: 点击查看 免费咨询电话: 0512-57331148 传真:0512-57331148 E-mail: wxy@hc-ls.com
   邮编:215300 提供技术支持:weila 网站地图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