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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身亡医院有过失法院判决担责
 
发布时间:2010.07.2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一患者入院治疗后因病重放弃治疗身亡,鉴定结论认为医方过失与患者死亡有间接因果关系,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医方负30%的赔偿责任,不负精神赔偿责任。

    患者曾某某生前患有肾病,曾到钦州市人民医院等治疗,2008年4月13日晚, 曾某某因心胸疼痛难忍,由灵山县某镇卫生院派车接入院治疗。当班医生进行了治疗。次日9时许, 曾某某小便后突然昏厥,经抢救,医生便将病情危重及抢救措施告知其亲属,其儿子表示放弃治疗,并在自动出院志愿书亲属栏上签名,镇卫生院派车将曾某某拉回老家。曾某某于当天死亡安葬。

    同年10月8日,曾某某亲属认为镇卫生院的医生责任心不强,对曾某某病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没有采取有效医疗措施,卫生院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把镇卫生院诉至灵山县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19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009年7月,法院委托广西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医方在发现患者存在高钾血症时,未能预见其严重后果,采取的降钾措施不力,没有及时对血钾浓度进行监测,未注意停用钾制剂,存在过失,该过失与患者的心跳骤停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灵山县法院审理后判决镇卫生院赔偿患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18.96万元的30%,即56921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卫生院不服,上诉至钦州中院。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赔偿金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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