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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范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办案
 
发布时间:2010.07.2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办案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审委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的范围、数量、流程及保障措施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的出台,是陕西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和该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目前审判工作的新情况和重大、复杂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积极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办好案、办铁案要求的具体体现。

  规定要求,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每年应办理案件5件以上,主要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高院再审的案件、对省高院生效裁判提起再审的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上级机关督办的案件、院领导接访中确定办理的信访案件、对省高院案件评查中发现问题的案件等,专职委员也可办理少量的一、二审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决定由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的案件,由院审判委员会、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交办,或由相关主管院领导提出、常务副院长审批后交办。与此同时,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的案件,由立案庭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原则上由审委会专职委员组成合议庭,必要时也可在全院抽调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为审委会专职委员配备专职书记员,配合审委会各专职委员办案。

  规定指出,审委会专职委员办案,要集中解决不同案件的共性问题,通过对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审判经验总结等提高办案质量,使性质相同、事实类似的案件作出大体相同的判决,以此提高法院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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