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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生状告公务员局要求弃录第1名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07.2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西安市城改办公务员录用行政纠纷案22日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洋诉讼请求。

  2009年12月15日,原告张洋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在其参加的2009年陕西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中总成绩第一的张竟,所学专业不符合职位报考条件,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陕西省公务员局录取张竞为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作为此次考试总成绩第二的原告张洋,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陕西省公务员局作出录用本人为城改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张竞及西安市城改办作为第三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张竞所学专业为城市与城乡管理,被告基于《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认为第三人张竞所学专业与报考职位相符,属于被告的职权范围,且被告依照法定程序录用张竞为城改办科员符合法律规定,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驳回原告张洋的诉讼请求。

  新城区人民法院22日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宣判当天,原告张洋并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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