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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拟立法规定妇女有权查由丈夫管理的共有财产
 
发布时间:2010.07.2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晋职、晋级、评职称,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歧视女性;用人单位可以对哺乳期的妇女实行弹性工作制,以保证妇女的哺乳时间;给女性讲个“黄段子”,或是利用QQ发个黄色小图片,弄不好会构成性骚扰……

  记者近日从山东省青岛市妇联获悉,青岛拟立法保护妇女权益,相关办法草案已开始在网上征求意见。

  据了解,《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目前已经过青岛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草案涉及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等,共八章四十八条。

  政府部门应有女“一把手”是草案最大亮点。草案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有女性领导成员;市、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有女性正职领导。

  妇女哺乳期的弹性工作制则是草案的最大创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方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歧视女性。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其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受影响。用人单位可以对哺乳期的妇女实行弹性工作制,以保证妇女的哺乳时间。

  针对青岛市妇女文化教育现状,草案还提出,有女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和安全保卫措施,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收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女性的人身权利往往易受到伤害,为此,草案制定了一些保护性条款。其中规定,禁止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影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确立了制止家庭暴力“首办责任制”,即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接到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投诉后,应当及时制止、调解,不得拒绝、推诿。

  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草案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的状况,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等。草案一出,立刻引起热议,很多人为青岛保护妇女权益的办法叫好,但也有舆论认为青岛立法让妻子有权查丈夫的“私房钱”是画蛇添足,是极端女权主义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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