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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举报国有企业“小金库”最高奖10万
 
发布时间:2010.07.2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从即日起,四川省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实施专项治理——记者昨(7月25日)从省国资委等单位了解到,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以及省国资委联合制定的《四川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于日前正式印发。该《办法》规定,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办法》规定,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包括: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据了解,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以及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等。此次专项治理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底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重点检查阶段,将抽调专门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企业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比例不低于国有企业户数的20%,每户重点检查企业的重点检查面应当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其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和支柱地位的企业或单位,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或单位等将是重点检查范围。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同时,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渠道,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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