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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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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称,保护木卡姆艺术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传统特色,不得歪曲和滥用。
2005年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被联合国列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后,在国内外的影响越来越大,已成为新疆文化的知名品牌。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外来文化和现代生活方式的影响不断加大,加之传统文化自身发展存在的脆弱性,保护和传承这一艺术显得愈加必要和紧迫。
《条例》明确,自治区和木卡姆艺术流传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反映木卡姆艺术历史、进行木卡姆艺术活动的特定场所和设施,支持利用旅游景区(点)、民族特色街区(民居)、民族传统节日、举办木卡姆艺术节,传播、展示木卡姆艺术。
同时,要鼓励艺术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木卡姆艺术研究、教学活动,培养高素质的木卡姆艺术传承、研究、保护的专门人才。鼓励中小学校选用规范教材,因地制宜地传习、普及木卡姆艺术的基本知识和传统技艺。
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是指以《十二木卡姆》为主要代表。包括《吐鲁番木卡姆》、《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等维吾尔传统木卡姆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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