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在电脑公司买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使用仅4个月就“罢工”了,两次送去维修也没修好。蒋某要求电脑公司赔偿或更换同型电脑,遭到拒绝,便将电脑公司告到法院。7月26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电脑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4月18日,蒋某在河池市一家电脑公司买了一台方正R620G型笔记本电脑,价格为4200元。同年7月29日,电脑出现不通电故障。次日,蒋某把电脑送回电脑公司维修。8月13日,蒋某被告知电脑已修复,即去领取。不料在电脑公司试机时,电脑当场冒烟,无法使用。8月14日,电脑公司将这台电脑送到南宁一维修站维修,送修单上列的故障现象是:键盘凹凸不平、加电失灵、有烧焦气味、键盘失灵。8月30日,南宁维修站通知蒋某,电脑因进水,无法修复。此后,蒋某要求电脑公司赔偿或更换同型电脑,但遭到拒绝。双方协商未果,金城江区消费者协会组织双方调解亦无效。去年12月22日,蒋某将电脑公司告到法院。
受理此案的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买的电脑在约定的保修期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交由电脑公司维修,电脑公司又将该电脑交至电脑维修公司维修,因电脑故障无法维修,至今仍未能将电脑交还蒋某,致使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商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蒋某因要求更换同型电脑或者退款未果,选择销售商为被告提起诉讼,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电脑公司销售的商品在保质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由该公司负责更换或维修。
金城江法院判决:电脑公司全额退还电脑价款4200元给蒋某。
电脑公司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电脑公司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该公司只是方正电脑专卖店而非维修店,无权也无法将电脑拆开弄清电脑故障原因,只有代蒋某拿到维修站维修。具体怎么修,电脑公司不得而知。如果电脑进水,可能是蒋某使用时进水,也可能是维修站维修时进水,但都与电脑公司无关,电脑公司不应承担退款责任。此外,原审没有考虑电脑已经售出并使用了3个月的事实,若一定要赔偿,按质量三包原则,也要考虑折旧处理,全额赔偿4200元不妥。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电脑公司不承担给付电脑价款责任。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蒋某所购电脑出现故障后,送交电脑公司以及电脑公司再送交南宁维修站时,各方均没有指出该电脑故障存在进水等使用不当因素,且之后电脑公司告知蒋某电脑已修复。这一过程说明,在蒋某将电脑送修时,电脑不存在进水等使用不当因素。电脑公司接受蒋某送修的电脑后,先后两次送交维修站维修,最后被确定为进水无法修复。显然,这是电脑公司与维修站之间的问题。对于蒋某的损失,电脑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出现规定的性能故障的,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不愿意换货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本规定折旧率收取折旧费。蒋某的电脑不通电,经两次维修仍不能使用,符合退货、换货条件,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换货而要求退货,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应当依照该规定的日0.25%折旧率收取折旧费。蒋某购买电脑已使用102天,折旧费为1071元。
河池市中院遂改判:蒋某购买的方正R620G笔记本电脑归属电脑公司所有,电脑公司退还蒋某电脑货款312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