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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心城区征地房屋安置每人40平米
 
发布时间:2010.07.3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以房屋安置为主,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按照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最终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足额支付。

  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以房屋安置为主,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自土地征收告知之日起,抢栽的树木、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28日,济南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建国签署第238号政府令,发布《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

这些情形不予补偿

  《办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按照确认结果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补偿:不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准手续的建(构)筑物;自土地征收告知之日起,抢栽的树木、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补偿安置标准

  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办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产权人所有;青苗补偿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土地征收被安置人员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大中专院校学生、现役士兵、劳教服刑人员)。

  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以房屋安置为主,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原住房面积不足每人40平方米的,按照每人40平方米安置。原住房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房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和地下室,由被安置人按照房屋建设成本价购买。

  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已房屋安置的,不再安排宅基地。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同时,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用房、乡镇村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予以补偿。

  按照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最终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足额支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违规操作将追究责任

  对于土地征收中的违规操作,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冒领、截留、侵占、挪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国土资源、农业、财政、 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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