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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相约自杀案引情法争论
 
发布时间:2010.08.02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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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叫人生死相随。忠贞的爱情一直被世人所称颂,婚外情则遭到人们道义上的谴责。

  2009年年底,宜春发生一起婚外情男女殉情事件,直到今年7月20日,这名杀死情人却没有勇气自杀的女子漆某,坐在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告席上接受宣判时,相关案情才被披露。

  相约共赴黄泉的男女双方名叫傅某和漆某。早些年,漆某与傅某在广东开宾馆时,两人就存在不正当关系。2009年11月,傅某的儿子通过审查即将去当兵,傅某决定从广东回丰城老家给儿子办酒席,听到傅某要回宜春,漆某提出一起回来,她到宜春考驾照。就这样,在该年11月9日,由傅某开车,两人从广东回到江西。

  2009年11月13日,漆某从宜春来到傅某家,两人居住在傅某家二楼。11月15日晚,漆某和傅某在傅家二楼的卧室里聊天,突然感觉到生活不如意,两个相爱的人要偷偷摸摸地在一起,活不能做夫妻还不如做对鬼夫妻。经过商议,两人决定自杀。一番准备之后,漆某先用傅某家的菜刀割自己的颈部,轻轻划了一下便见血。于是,漆某又决定死之前写封遗书。就这样,漆某用手指沾血写下了一封遗书。之后,漆某用菜刀将傅某砍死,自己割腕自杀。

  据介绍,漆某割腕自杀不成功后没有勇气再自杀,自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之后被当地警方以故意杀人罪拘捕。

  今年7月20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这起相约自杀案。法院认为,漆某目无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用刀将被害人傅某砍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漆某与傅某系相约自杀,比有预谋杀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漆某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明明是说好了一起自杀的,没有勇气自杀的幸存者怎么成了杀人犯?就在有人对这起相约自杀案提出各异看法时,记者调查发现,全国各地多次出现相约自杀案,而对于相约自杀的情与法存在多种说法。

  今天,本报邀请法律界人士就这起相约自杀案以案说法。

  焦点之一

  都是自愿的,咋就犯罪了?

  主持人:有市民疑惑,恋人、夫妻间已经约好自杀,双方是自愿的,其中一人未死,应该从道德上谴责,为什么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蔡明: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甚至有人在网络上宣称自己没有自杀勇气,要找人相约自杀。而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认为生命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决定生死。其实不然,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自杀首先是不道德的,因为生命处在一种因果之中,维系这一因果的一切都应是你生命的一部分,比如我们常说孩子是母亲身上掉下来的肉,另外我们还把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比作骨肉亲情。你结束自己的生命,看似你拿走的是属于自己的东西,而且还是自愿的,其实你把属于你亲人的那一部分也拿走了,而那是他们所不愿意的。

  薛玉海:从社会角度来讲,自杀符合犯罪的某些要素,是因为你的生命存在于这个世上与你所在的社会有着方方面面的联系,从法律上讲,你在这个社会中享受着某些权利,对应地承担着某些义务,而自杀把这一切都人为地归于消灭,属非正常死亡,这不仅违法消灭了一个社会的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事实上,与你相关的一切也或多或少都会有损失。因此,对那些相约自杀却自杀未遂的人,法律首先从性质上可以确认其刑事违法性,进而考虑一个相应的罪名,自杀原因则只作为量刑的依据,让这些心理的残缺者在刑罚中去改造,重获新生。

  焦点之二

  幸存者难逃牢狱之灾吗?

  主持人:宜春这起相约自杀案,幸存者漆某被判15年,而2008年轰动全国的青岛名模“相约自杀”案中,该男子被判处死缓。那么,是不是意味着,相约自杀案件中,幸存者难逃牢狱之灾吗?

  罗久保:相约自杀的前提是共同自杀,但相约本身就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宜春这起相约自杀案,我们不难发现,男女双方自愿相约自杀,女方在男方自杀时实施了具体的帮助行为,之后女方也实施了自杀行为\(未死\),这就是典型的有帮助他人自杀的意图和行为,属于帮助他人自杀。我国《刑法》不允许任何人帮助他人剥夺生命的行为,因此,帮助自杀实质上是帮助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主持人:有人将相约自杀中的帮助他人死亡性质与“安乐死”比较,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

  蔡明:“安乐死”的确在一些国家已被法律确认,但“安乐死”在我国还没有合法地位,如果医生为使病人减轻痛苦并经病人同意而对病人实施“安乐死”,也被认为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定故意杀人罪。但并不是所有相约自杀案件中,幸存者都难逃牢狱之灾,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方死亡,另一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得逞,未得逞的一方不构成犯罪。

  焦点之三

  未死者是否负有救助义务?

  主持人:曾有一相约自杀案,一对夫妻吵架之后去跳水库,结果不会游泳的妻子溺水死亡,会游泳的丈夫没死也没有救妻子。那么,相约自杀,未死者是否负有救助义务?

  蔡明:未死者对他方的生命是否负有救助义务,既无法律的明确规定,也非职业或业务的要求。在这种情形中,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相约自杀行为,这就应该引起行为人救助相约自杀他人生命的作为义务。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有导致一定危害后果发生的危险,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险,法律要求行为人担负消除因自己先行行为所致危险,并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罗久保:丈夫会游泳,而妻子不会游泳却相约去跳水库自杀,丈夫应该对妻子溺水死亡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后果。相约自杀这种先行行为坚定、加强了参与共同自杀者自杀的意图和决心,并使其付诸实施,所以在相约自杀行为开始实施后,如果某个参与者自杀未死或放弃自杀行为,他就负有因自己先行的相约自杀行为,救助其他参与相约自杀而可能死亡者生命的作为义务。

  焦点之四

  网络相约自杀频发,如何遏制?

  主持人:前段时间,鹰潭网警通过网络制止了一起网友通过网络相约自杀案件,以及近期各地频发网民在网站设立“自杀”群组,吸引网民登记讨论自杀方法。那么,该如何遏制该现象蔓延呢?

  蔡明:当初我看到一则则网络相约自杀新闻时,我就在问自己我们的社会怎么了?有句话说“好死不如赖活”,再痛苦的活着也都好过痛痛快快的死,可是看着这些网友相约集体自杀,竟然把自杀当作游戏,难道他们不知道,“死”是一条不归路,你离开这个世界之后就不能再回来了?或许,他们还以为是在网络游戏中,每个人都会有好多次重生的机会?

  薛玉海:相约结束生命,从某种意义是上说,这种愚昧和无知带有普遍性,是心理脆弱的表现,也反映出社会问题的严重性。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对于相约自杀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人们还普遍存在着认识的盲点和误区,一些人在无知想法的支配下,不知不觉地触犯了刑律。每个人只能拥有一次生命,我们应珍爱自己的生命,更应当善待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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