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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发布时间:2010.08.0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从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管理人员资质、内部管理制度和商业信誉等方面,提高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并明确规定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9大责任。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中,存在着市场不够规范、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特别是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由此引发的境外劳务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鉴于《对外承包工程条例》对于工程项下派出劳务人员的管理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是解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境外雇主派出劳务人员的问题。中国公民个人到境外工作、就业,不属于对外劳务合作的范畴。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管理人员中至少5人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并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负有9大责任。包括:

  确保所提供的境外用工信息真实、客观;

  与境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后方可在境内招募劳务人员,劳务合作合同必须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报酬和生活条件等与保障劳务人员权益相关的条款;

  未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订立服务合同前应当出示其劳务合作合同,明确、详尽地解释合同条款,并充分提示境外务工的风险;

  应当保证劳务人员在出境前接受岗位技能以及安全防范知识、境外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培训;

  应当建立与劳务人员和境外雇主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劳务人员的诉求,发现境外雇主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境外雇主予以纠正;

  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要求劳务人员提供押金或者担保;

  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照规定及时存缴备用金,以及制定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等。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于2010年8月2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也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至:dwlwhz@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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