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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立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公开未成年学生的成绩排名
 
发布时间:2010.08.0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开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

  除不得公开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外,《办法》还规定了学校和教师不得有以下10种行为,其中包括拒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入学;违反国家规定向未成年学生收取费用;以各种形式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在义务教育阶段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随意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批准,占用未成年学生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举办各种名目的补习班等。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和教师,《办法》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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