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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宣判特大信用卡非法套现案
 
发布时间:2010.08.0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今天,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使用POS机非法套现案作出裁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胜利等五人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处没收15万元到40万元不等的财产。

  法院查明,2009年3月,王胜利接手了一商行。随后利用这家商行的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并收取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手续费。同年10月6日,王胜利与朱国庆签订协议,由朱拿出80万元,王拿出20万元,共同出资经营套现业务。平时由王负责经营,王的小姨子负责看店。两人通过申请、租用、借用等手段获取了11台POS机。有时候,王还叫他的妻子也来店里帮忙。朱国庆则叫了他的女儿来看店。

  据统计,自去年3月份开始至案发,王胜利通过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的金额为1878万余元,朱国庆等四人非法套现1192万余元,月均套现2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胜利违反法律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信用卡资金,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4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万余元。依法判处朱国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没收财产28万元;其余三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分别没收财产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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