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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发布时间:2010.08.0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了解到,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金融危机以来,有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方面出台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今年以来,一些省市相继出现少数企业因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引发的职工停工、聚集、上访事件,富士康科技集团接连发生员工跳楼自杀事件。企业与职工之间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缺乏正常规范的沟通协商机制,是上述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建立经常性、规范化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时出台了《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条例共分7章33条,从总则、协商代表、协商程序、协商内容、工资集体协议、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了全面规范。

  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的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为解决企业方和职工方不会协商的困难,条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企业管理、法律、财务等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聘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顾问。

  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当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条例规定了双方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的产生程序,双方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为3人到7人,并且规定了协商代表的5项具体职责。条例要求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应协商代表要求提供与协商相关的资料。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条例明确了工资集体协商的10方面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职工奖励办法、劳动定额标准、福利待遇、女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等等。条例进一步明确,双方协商确定的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应当以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水平、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等因素,作为协商的基础。

  据介绍,截至去年年底,天津市96%的国有企业、三分之一的外资和民营企业都已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涉及企业2.9万户、职工212万人。目前,天津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工商联、商会、企业协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正在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这个条例,培训企业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为9月1日起条例正式施行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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