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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新规定 医患纠纷调解必须两月内完结
 
发布时间:2010.08.0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今后,如果患者和医院发生了纠纷,可免费向代表“中立”的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帮助。凡是医患纠纷调解两个月内必须完结,调解无果,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也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上报医疗纠纷处置预案,不得隐瞒不报。这是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等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首部《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作出的规定,该规定将于10月1日开始试行。

  根据规定,各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长负责,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小组,制订医疗纠纷处置预案,接受患者咨询和投诉,及时沟通,有效预防纠纷发生。

  医疗纠纷的调解方式有三种:患者或其家属可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当事人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规定,医疗机构针对医疗纠纷应及时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相关处置方法和程序并回答疑问,并将处置预案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医疗机构未制订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则需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尸检。

  患者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委员会应在3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若同意受理,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调解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务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操作规范、不负责任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伪造或销毁相关资料的应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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